伤参与度评定标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中有相关规定,“对原有残疾和疾病的,应以本次损伤后实际致残后果或结局为依据进行鉴定,但须说明原有残疾的等级或伤病(残)比”。《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最高人民法院曾拟定了《损伤参与度评定标准》草案,并在全国法院系统征求修改意见,但最后不了了之。损伤参与度评定标准的出台,可以确定在交通事故等多原因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案件中各致害因素的比例关系,各自原因力大小,可以为赔偿责任的分担提供较为具体的赔偿标准。Р2.以司法解释形式将有关损伤参与度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赔偿项目予以明确。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统一的损伤参与度的标准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导致与损伤参与度有关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各赔偿项目标准不一。笔者倾向于认为损伤参与度的鉴定结论是一份证据,是法官判断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考虑要素之一,各项赔偿项目也并不必然全部乘以损伤参与度比例,而是应当区别对待,综合考察。(1)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替代赔偿Р责任,因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应当考虑被保险人的原因力因素,应只对其投保人的侵权责任承担赔偿义务;(2)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丧葬费等的赔偿。这部分费用由于是被害人因交通事故直接支出的费用或实际遭受的损失,与交通事故的致害行为直接相关,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不应当考虑原因力或损伤参与度因素,而应当只依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3)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由于不是受害人遭受的直接财产性损失,因此在赔偿时应当考虑损伤参与度的比例。Р对交通事故中损伤参与度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有利于厘清各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从而公正合理的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