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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 人性论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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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继承( ession )。这些条件的中介便是所有者的“同意”,“除了所有主同意将所有物和财产给予另外一个之外, 财物和财产永远应当是稳定的”( p554 )。进一步, 休谟提出了人类社会和平与稳定的三条基本自然法则: 稳定财物占有法则; 根据同意转移所有物的法则; 履行许诺的法则。因此,休谟在这里指出,如果我们的财产权(正义)依靠的道德依靠于自然(情感和行为) , 那么我们世界的次序便会因为偏私的道德体系而破坏, 所以正义必然是一种人为的措施。区别正义与非义有两个基础,利益和道德。我们人性中的缺憾让我们通过许诺的方式产生了政府,而政府的出现又使我们产生了忠顺的义务。虽然这种义务最初是建立在许诺的义务之上, 但很快就自己扎根, 并且有一种不依靠任何契约的原始的约束力和权威。公益感被看作是忠顺的限度, 权利基础原则被休谟视为忠顺的对象: 长期占有, 一脉相传的体系;没有长期占有的政府形式,现实占有便出现了;征服权;继承权;成文法。正义与非义来自人类的一种契约行为, 不属于自然的德和恶。完全自然的, 而不依靠于人为措施和设计的德和恶可分为善良的心理性质, 产生爱和骄傲; 恶劣的心理性质, 产生恨和谦卑。同情的性质和力量可以看作是心灵在其感觉和作用方面的例证。同情来源于产生情感、情绪的原因或结果, 成为我们对一切人为的德表示尊重的根源( p620 ), 作为人性中一个强有力的原则而产生对美的鉴别力的强大作用, 同时也通过同情产生一切人为道德的道德感。所以同情可以看作是一个中介, 联结自然和人为的中介。到这里, 休谟概括出了自然的德与正义( 人为的契约) 之间的唯一差别( p621 ): 前者所得来的福利, 是由每一个单独的行为发生的, 并且是某种自然情感的对象; 正义则是针对社会而言, 单独的正义行为往往可以是违反公益的,只有人们在一个总的行为体系或制度中的协作才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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