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这些纠纷就成为必然的需要,法律和道德都在此过程过程中产生。其次,法律和道德都是从社会事实和实践中高度抽象出来的,因此二者具有天然的同源性。最后,有些法律是从道德中“汲取”的。道德产生明显早于法律,伴随着国家的产生,统治阶级将认可的道德上升为法律,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从而形成了法律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源于道德,道德是法律的基础。 3 、法律和道德具有互补性。一方面,法律需要道德的补充和强化。由于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情况,又具有滞后性,对于一些违反道德却符合法律的行为,就需要道德调整的宽泛性和灵活性来调整法律的僵硬和滞后,使法律对一个社会行为的调整更符合人们的道德追求。另一方面, 道德调整需要法律强制力的支持和保证。首先,对于明显违反基本道德准则的犯罪,法律应该加大制裁和打击的力度,惩恶扬善。其次,对于一些陈旧的、落后的与现代法治思想不相适应的道德标准,要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保证更新和实现。最后,法律制度可以强化人的道德意识、约束人的行为,提高公民素质,推进道德建设。(二)法律和道德冲突及其表现尽管法律和道德有联系,但作为不同的调整社会秩序的方面,它们之间存在区别, 甚至后产生冲突。法律和道德的冲突主要变现为与世俗习惯、人情、亲情的冲突等,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 不符合道德却合法。指有些行为违背基本道德准则却符合法律规定,比较典型的有“见义不为”和“胡作乱为”, 这些行为无法受到法律的“硬制裁”,道德的“软制裁”效果不够明显,结果导致道德沦丧,助长了不良的社会风气。(1 )见义不为。关于“见义不为”的例子,最近有很多,例如“小悦悦”、“扬州西湖救人”事件等,而最早引起广泛关注的则是发生在 2004 年的四川的一个案件。詹翀傲与柳杰是曾在一起钓鱼的爱好者,事发前一日,两人相约次日一同钓鱼。 2004 年 9杨朝霞:《道德与法律异同论》, 2007 年第 3期,第 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