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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档案查询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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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条应查询人的要求, 企业登记基本信息、电子扫描档案和纸质原始档案资料复制件可以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为避免浪费行政资源,降低行政效率,复制、打印企业登记基本信息、企业档案资料十张(不含十张)以上,查询人应当交纳复制、打印工本费。公、检、法、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要求复制、打印的,不予收费。第十二条本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须查询、复制、打印企业档案或借档查阅的,需凭所在处室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档案查询( 借阅) 申请单并附相关证明文件, 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予以查询。借阅的企业档案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予以归还。第十三条查询档案的人员,有维护档案资料安全的义务和责任,严禁拆卷、折叠、剪裁、涂改、增删、抽页、丢失及转借他人等,保持案卷清洁,不得篡改、涂抹、圈注等。若发现上述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四条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 违反本规定, 造成档案损失,或者违规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情节严重的, 视违规程度扣发相应奖金,并给予行政处分。因主观故意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市局派出机构、直属机构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基本信息、档案查询、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各县(市、区)本局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及档案查询管理可参照执行。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1 :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和档案查询登记表附件 2: 本机关工作人员档案查询( 借阅) 申请单附件 1: 企业登记信息和档案查询登记表年月日查询人证件号码联系电话所在单位查询用途查询企业名称、内容打印份数查询人签字(盖章) 领导审批注:单位介绍信、单位(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附后。附件 2本机关工作人员档案查询(借阅)申请单年月日查询人证件号码联系电话所在处室查询用途查询内容查询人所在处室负责人意见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意见归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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