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以教育法的效力等级为主,教育法(全部教育法规的母法);部门教育法;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3、我国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6个部门)横向上以教育法的具体内容为主,表现为教育法的内容结构。按照教育法的内容可分为: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经费法等。第三章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一、教育法的制定法律制定就是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法规的活动,又可称为立法。教育法的制定是国家法律制定活动的一部分,它是有专门的机关和一套制度所构成的国家立法体制来实现的。(一)立法权限的划分1、立法权限划分概说广义的立法,是指有关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具体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行使制定行政法规的职权;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行使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职权。2、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多选):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参见1982年宪法第6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以上形式来行使国家立法权,这种立法权是最高的,是法制统一的基本保证。3、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限(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就是国务院的重要职权)4、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见教材第70页)5、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规章的权限(见教材第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