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采购机构应当依据物资采购合同的约定,组织供应商为部队提供专业培训和技术服务。Р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和物资采购机构应当加强军队物资采购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采购和业务管理自动化。军队物资采购信息系统,由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组织开发。Р第十一章质疑与投诉处理Р 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应当及时作出答复;对提出的书面质疑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质疑相关的供应商。Р 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军事秘密和商业秘密。Р 军需物资油料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照下列要求处理:Р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Р (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Р (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Р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军需物资油料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Р 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通知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军需物资油料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Р 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的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采购当事人。Р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情书面通知物资采购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30天。Р第十二章监督检查Р 对军队物资采购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机关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军队物资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Р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