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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56KB

文档介绍
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第二十一条根据受损单位的申报、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第七章火灾事故认定第二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第二十三条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第二十四条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应当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第二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第二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起火场所概况;(二)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三)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情况;(四)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五)防范措施。第八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二十七条火灾事故调查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严肃处理不放过,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进行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杜绝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第二十八条对引发火灾事故的当事人,根据火灾原因、火灾损失等调查情况,认定火灾事故责任。第二十九条火灾事故责任分四类:一是直接责任;二是间接责任;三是直接领导责任;四是领导责任。第三十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结果,作为考核当事人及领导问责的依据。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制度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发生、蔓延和损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二)本制度中的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三)本制度所称的“以上”含本数、级,“以下”不含本数。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生产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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