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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社保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doc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保管期限等内容。移交时由基金管理科填写案卷目录、造具清册,办理移交。社保档案室应按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清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两份,基金管理科和社保档案室各保管一份。四、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由相关科室签署意见, 并报本局负责人批准后,在档案管理人员处办理查阅或者复制登记手续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拆封或抽换档案,或在档案上涂画。五、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保管期限,确定社保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六、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由社保档案室会同基金管理科采取直接鉴定法,逐卷逐册逐页进行鉴定。经过鉴定,对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由基金管理科会同社保档案室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档案部门备案。本局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七、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社保档案室和基金管理科同共派员监销,同时邀请上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局责任人。八、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抽出单独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对抽出单独立卷的会计档案应重新编制案卷目录,列明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和保管期限等内容。本制度由基金管理科负责解释。成都市温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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