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赞助2万元。Р除会议或有重要人物参加的活动(按《成都市金华商会会议、议事制度》执行)外,若未请假而迟到10分钟(不含)以上者,将责成其向商会赞助,具体标准为:迟到10分钟(不含)以上不足30分钟(含)的,赞助2000元人民币;超过30分钟(不含)不足1小时的,赞助5000元;超过1小时按擅自不参加活动处理。若请迟到假超过30分钟,超出部分按未经请假处罚。开始记时时间以主持人宣布活动开始为准。Р经许可委托他人参加活动的,若发生迟到、缺席等问题,按以上规定执行。Р2.严重违反商会章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可以取消会员资格。Р3.会员违法犯罪。在司法部门处理结果出来后,自动取消其会员资格。Р4.连续12个月不参加相应工作的会员领导(含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按自动离职,保留会员资格处理。如申请恢复原职,需重新审定资格,并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批准。Р5.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等成员连续一年不参加理事会和商会组织的活动,取消其职务资格,并在会员中通报。Р6.会员逾期缴纳会费的,逾期一个月增加10%,依次类推。一年不交会费,经催告后仍不交的,视为自动离会,经商会理事会讨论后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取消其担任的所有职务。凡已退会的企业和个人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本会。Р7.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应将会员证交还秘书处。逾期不交的,商会保留在商会会刊、网站及其他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的权力。Р8.任何会员如用本会名义进行活动或开展工作,必须以文字形式向秘书处申报,经秘书长签字后方准进行,重大活动须经会长签字后方准进行,未经申报和批准的本会概不认可,一切后果自负。Р9.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劝诫无效的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Р十、附则Р(一)本制度由成都市金华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Р(二)本制度自2009年10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