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档案的保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期限执行。第七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一、XXX理事会会同XXX财务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二、XXX理事长或者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三、销毁会计档案时,由理事长或负责人指派人员汇同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部共同派员监销。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XXX理事长或者负责人。第八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第九条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使用磁盘、光盘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应专柜保管。第十条XXX应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部门,按规编制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第十一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本制度规定妥善保管、归档会计档案,造成会计档案资料损毁、灭失,给XXX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由XXX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XXX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