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在他看来, 对于公共行政研究的法律途径而言,决策可以说是在一种较窄的框架下作出的, 或者说是对不同事实权衡后的裁定, 这种特征能够使法院在应用以前判例之概念和方法的同时对其过去的决策进行某种修正,同样,这种决策方式也保证了司法原则的稳定性并且能够产生出良好的决策。在管制行政方面, 罗森布鲁姆认为, 就方法、程序和组织而言, 美国的管制行政是高度法制化的,管制行政的法制性是可以理解的,因为管制会对个人、团体以及企业的权利产生影响, 它关系到财产的使用和处置问题, 而且, 管制规章对其他行政机关、各级政府的政策或行为也具有约束作用。此外, 与政治途径和管理途径的价值追求不同, 法律途径的管制行政强调的是抗辩关系、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与权利、程序的公平以及管制行政决定的合理性等价值。在行政责任与行政伦理方面, 罗森布鲁姆指出, 鉴于在宪法的价值与要求和传统管理途径及政治途径对公共行政的看法之间经常存在冲突与矛盾, 所以,联邦司法系统不仅连续创制了一系列公民的宪政权利,而且还调整了有关公共行政官员对违反这些宪政权利的责任标准。不过他最后强调指出,在任何情况下,仅仅对法律的遵从并不能替代伦理道德的约束。随着公共行政将愈加复杂、更受政治观点的影响和主导、更加强调法律的重要性等发展趋势,罗森布鲁姆从管理、政治、法律多方面的视角去分析公共行政这一复杂问题,使其研究途径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我认为是值得赞许的。在我们生活当中真正的公共行政当中,也应该把这三种途径结合起来思考,才能更加好的分析并解决公共行政问题。当然,不能忘记的是罗森布鲁姆此探究是根据美国的行政状况来分析的,而我们的国家要做好这一方面,则是在其基础上充分考虑我们的国情和实际,譬如罗森布鲁姆的分析中很少提及文化及传统问题,而作为有着几千年行政传统和渊源文化的中国,应该多考虑这些方面的影响,甚至不妨在其基础上增加传统文化途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