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扩大地方的自主权,另一方面要加强国家对地方的控制,在保障机制上,首先要确立法院作为最后保障机关,其次,还能够设置其它的程序,以确保中央和地方都在自己的全县范围内活动。社会中介组织。社会中介组织是指存在于政府与个人之见,以自治为核心,承担部分公共行政智能的非政府组织。它的存在是现代公共管理的需要,是提高管理效率的需要,是民主参与、市民自治的需要,是社会利益多元化发展的需要,是控制行政权的需要。社会中介组织可分为社区组织(居委会和村委会)、行业组织、职业协会、农业合作社、技术性监督机构、公证和仲裁机关、利益团体等。与政府的关系表现在三方面:管理关系、协助关系和制约关系;与其成员的关系为服务关系、管理关系和利益代表关系。它具有自治权、公共行政权等。如何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应当合理界定社会中介组织的活动领域,加快社会中介阻止立法,积极推进社会中介组织的改革试点等等。行政组织法的立法模式。行政组织法的立法模式包括目标模式、主体模式、程序模式、载体模式等多种。其中目标模式主要由三种,民主目标模式、效率目标模式和民主与效率并重模式。主体模式主要有集权模式和分权模式。程序模式主要有立法模式、行政模式和社会参与和立法并重模式。载体模式主要有两种,即单一立法模式和多元立法模式。我国的行政组织立法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目标模式不明确,主题模式不合理,程序模式不民主,载体模式不科学等等。从行政组织法的基本精神来看,在立法模式上可做以下选择:民主与效率并重的目标模式,分权的主体形式,社会参与和立法并重的程序模式和多元立法的载体模式。除修宪外,完整的行政组织法规体系应包含四个层次,制定《行政组织基本法》;三部法律:《国务院组织法》和《中央行政机关设置标准法》、《地方基本法》、《社会中介组织法》;在三类法律下进一步立法;在第三层次下,由国务院以及地方根据具体情况作进一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