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Р1.学校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Р2.学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Р3.学校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Р4.学校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Р5.学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职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Р6.学校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职工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Р7.学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Р8.学校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Р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Р四、流程及手续Р1.人力资源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职工所在部门意见,或者职工所在部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人力资源部意见;Р2.将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名单及理由,书面征求学校工会意见;Р3.报校长审定;Р4.依法向职工本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Р职工应当及时办理以下工作交接手续Р1. 交还所持有的学校财物(含学校发给个人的钥匙、工作证、装备、工具等);Р2.返还向学校借取的个人预支款;Р3.返还经办业务的各项资料(包括公文、图书、技术资料、电子文档等);Р如按规定学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给职工。Р第七章附则Р Р一、本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Р二、本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有抵触的,以集体合同为准。Р三、本规章制度经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确定。Р四、本规章制度确定后告知全体职工。职工可以通过人事部门途径查阅本规章制度全文。Р职工认为本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学校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Р本规章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