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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36KB

文档介绍
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1)、单位录用教职工所支付的费用;(2)、单位为教职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第18条非单位过错,教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教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教职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教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3)、教职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教职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20条教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第21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教职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教职工,向教职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第22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教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23条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第24条教职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第25条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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