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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第 18 条非单位过错, 教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教职工, 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 6 个月)。教职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不得依前两款规定 4 解除劳动合同。教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 25 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第 19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 、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 、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 、教职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 、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劳动合同, 单位可以不支付教职工经济补偿金; 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 20 条教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 22 条的情形除外)。第 21 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 提前 30 天通知教职工,并在 30 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教职工,向教职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第 22 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教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 23 条单位实行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 24 条教职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 8: 00-12 : 00,下午 14: 00-18 : 00 (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 25条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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