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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公休假管理办法-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以上的; 1.4.3 病事假累计合计超过 25天的; 1.4.4 旷工累计超过 1天及以上的; 1.4.5 当年享受产假、婚假、探亲假的人员 1.4.6 符合享受公休假的新调入人员上班满一年,方可享受公休假。上半年满一年的当年可以享受;下半年满一年的,下一年度开始享受。 1.5 公休假审批制度: 1.5.1 科主任、护士长休假之前,必须向主管院领导请假汇报, 明确请假时间、科室工作安排等内容,经人事科审核,主管副院长审核,院长同意,并报备院办; 1.5.2 医务人员必须由科室主任、医务科、人事科,主管院领导审核同意; 1.5.3 护理人员必须由科室主任、护理部、人事科,主管院领导审核同意。 1.5.4 行政、后勤人员必须由科室主任、人事科、主管院领导审核同意。 2.注意事项 2.1 公休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但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假的,科主任须以书面形式请示院长和主管院长同意批复后可分次休假。科室考勤必须注明公休假人员休假日期。 2.2 公休假不得跨年度使用和提前使用,当年度不休假者按自动放弃处理,不予补假,不予补贴。 2.3 所有休假人员必须提前一周到人事科领取公休假审批表, 报批经审核通过后方能休假,坚决杜绝科室私自批假及事后补假等违规行为; 2.4 如遇群体医疗救援、公共突发事件或医院工作需要,可暂缓执行或停止执行公休假,已休假人员必须即刻无条件返岗投入工作。 2.5 各科室要统筹安排本科室休假人员,在维护医院和患者利益的前提下制定科室职工合理的休假计划,每年 1月 20日前报备人事科。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组织科室职工大批休假外出,由此发生的一切问题,追究科室领导责任。医院将组织各相关职能科室,检查督导公休假审批和休假情况。注: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此前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有关条款一律停止执行, 本规定相关内容最终解释权属人事科。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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