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的, 可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校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书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诉人。第十一条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 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保护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第三章处理措施第十二条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员工,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处理。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奖励、延缓答辩、退学、取消学位,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理。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兼聘人员、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礼道歉、撤销奖励、通报所在单位,取消兼聘、学习、访问资格等处理。第十三条指导教师是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指导教师因对学生管理失职, 致使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第十四条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的; (二)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第十五条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第十六条对经查证核实, 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人员, 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要进行严肃处理。第十六条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第四章其他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贵州大学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