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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学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18KB

文档介绍
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一)情节较轻,由部门领导对当事人给予批评,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二)情节较重,由所在支部或部门研究后,报分管校领导,责令当事人做出检查,并在一定范围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者当年不得评优。(三)情节较重,且造成工作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除在一定范围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外,报学校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或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取消其在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依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精神,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四)情节较重,且造成工作重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应予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六)当事人是中共党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做出相应的党纪处分。(七)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条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党政同责,各支部书记是本部门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行政负责人同责。学校纪委、各支部负监督责任,对各支部、部门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懈怠、放任自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xx大学全体教师。管理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八条本办法由学校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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