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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河县国税局办税服务质量监督考核制度.doc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息区。 5 、通话结束时说“再见”。(六)首问责任制首问责任人对纳税人提出属于国税税收业务范畴的问题时, 不得回答“不知道”、“不清楚”等不规范用语; 属于自己职责的事情要积极办理。不属于自己职责的, 要具体说清门号、科室名称、经办人姓名。接到咨询电话时, 自己能回答的自己回答; 自己需查询、核实后才能回答的, 应请对方留下姓名和回电号码; 自己不能或不能准确回答、需找他人接听时要说“对不起,我请 XXX 同志回答你的问题,或请打(其他电话号码) ”。如有违反,视同推诿纳税人。(七)其他 1 、对非受理即办的事务,必须告知纳税人明确的办理时限。 2 、纳税人对有关规定要求出具相关文件、资料的,必须提供, 否则视同推诿。 3 、一般情况下,不得中止正在为纳税人当面办理的事务。特殊情况需暂时中止的, 必须妥为解释并致歉; 否则对由之引起的后果负责。三、处罚规定(一)违反下列规定,如:使用娱乐性软件、吃东西、听音乐、看娱乐性报刊、书籍等和工作无关行为, 工作日中午饮酒, 和纳税人争吵,态度粗暴,训斥、推诿纳税人,在办公区内照镜子、化妆,使用服务忌语, 穿拖鞋、未着装等, 聚集聊天, 上网聊天, 坐在办公桌或椅子扶手上等等举止不规范行为,查实的,第一次扣发 50 元;第二次扣发 100 元;第三次从重处理。(二) 本文列举、但本条未列举的违规行为, 被查实的, 一次扣发直接责任人 20 元。(三) 凡被县局查实或被纳税人投诉到地区局以上查实的, 追究直接责任人经济追究 50 元。被地区局查实的,扣发直接责任人 200 元;被区局查实的,扣发 300 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加重经济处罚, 或给予行政处分。(四) 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 全体人员都有指证职责, 应据实说明, 不得欺骗组织。科长、副科长欺骗组织或拒不指证的, 加倍处罚并通报批评。(五)对本文未列举的违规行为,视情研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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