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xx县国税局税收欠税管理办法(试行)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37KB

文档介绍
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十五条欠税人的到期债权超过半年不予行使又无正当理由的,或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县局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第二十六条欠税人即将解散、撤销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县局在清算过程中依法主张税收优先权。第二十七条欠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税源管理部门应责令其结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源管理部门逐级(特殊情况下直接上报县局)上报县局,由县局函请公安局阻止其出境。第二十八条欠税人有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县局除按税收法律、法规查处外,对达到移送标准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欠税人发生退税情形时,县局应先将应退税款和应退利息抵顶欠税和滞纳金,抵顶后仍有余额的,方可办理退税。第六章欠税考核第三十条欠税监控管理纳入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定期通报监控分析结果。第三十一条具体考核指标:(一)催缴率=按期进行催缴户数÷应进行催缴的户数×100%;(二)催缴入库率=考核期内催缴后入库的户数(金额)÷考核期内因催缴制作并生效《限期缴纳(解教)税款通知书》的户数(金额)×100%;(三)新欠发生率=考核期内发生欠税额÷考核期内应征税款×100%;(四)陈欠清理率=考核期清理陈欠税额÷年初欠税余额×100%;其中陈欠税额及年初欠税余额中不包括长期非正常状态纳税人欠税、关停企业欠税、空壳企业欠税和长期停产企业欠税;(五)欠税增减率=[(考核期末欠税余额-考核期初欠税余额)÷考核期初欠税余额]×100%;其中考核期末欠税余额及考核期初欠税余额中不包括长期非正常状态纳税人欠税、关停企业欠税、空壳企业欠税和长期停产企业欠税;(六)强制执行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户数(金额)÷经催缴仍未缴税纳税人户数(金额)×100%。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