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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办税服务厅制度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35 |  大小:102KB

文档介绍
理相关事宜。Р第四条属于首问责任人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应按规定要求及时认真办理、解答,直至来电、来访者进入正常事务受理程序或得到明确提示为止。Р第五条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应主动将其联系或指引到相应的部门或经办人处,简要交接后,首问责任解除。如经办人不在,应请示相关领导,将其联系或指引至授权办事的部门人员处。确遇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解决的,应主动请对方留下联系方式,交由相关部门或经办人处理,首问责任解除。Р第六条首问责任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来电、来访者推诿、置之不理。不得使用“我不知道”、“不是我的事”、“不归我管”等简单回绝的服务忌语。确实超出本人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以诚恳的态度给予详尽到位的解释,按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办理。Р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Р四Р办税服务厅一次告知制度(试行)Р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办税服务质量,增强为民收税的意识,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制定本制度。Р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Р第三条一次告知制度是指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或咨询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宜,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其所办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的事项、依据等信息。Р第四条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对纳税人提交的涉税事项应予以审核,凡纳税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完整、准确地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纳税人可以当场更正、补正完成涉税事宜的,可采用口头形式告知,并指导纳税人当场更正;对于纳税人无法当场更正、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向纳税人发放书面告知书。Р第五条受理纳税人的涉税事项后,承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资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非即办事项,在受理后应发给予回执,并清晰告知纳税人办结时限。Р第六条纳税人电话咨询有关涉税事项办理事宜时,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手续、材料、程序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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