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 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 2005 )行立他字第 4 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 2005 ) 210 号《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 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 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 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 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 2005 年 12月 12日实施日期: 2005 年 12月 12日( 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