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时,必须严格按照信访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的要求进行办理。第二十条进档立卷的涉诉信访案件的范围包括: 立案庭在日常接待中发现有上访隐患的,由庭长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予以立案的; 院长接待批示的案件,经审查后,予以立案的; 上级领导机关批转的案件,经审核后,予以立案的; 其他应当建档立卷的情形。第二十一条对上级领导机关批转的案件,经审核没有进档立卷的,立案庭应将有关材料转到本院有关责任部门,限期反馈处理意见,承办部门应在要求的期限内将案件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报立案庭存档备查。第二十二条进档立卷的涉诉信访案件的办理,原则上由立案庭按照“首问首办”制进行批转。作出裁判文书的庭和主审法官以及已执行完毕或正在执行中的执行案件的庭和执行法官分别是该信访案件的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对交办的案件有争议或意见,可书面报立案庭,由立案庭协调或报请主管立案信访工作的院长决定。第二十三条涉诉信访案件承办人对其所负责的信访案件负全面责任,要根据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对自己所承办的案件进行全面认真复查,包稳定、包结案、包息诉。第二十四条涉诉信访案件承办人经过复查,认为原裁判处理正确的,要做好信访当事人的劝说工作,并与其签订“停访息诉协议书”;认为原裁判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向院领导汇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对个别涉诉信访老户,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书面形式向院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专题汇报,由院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凡是进档立卷的信访案件,自批转到责任单位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确因案情复杂、到期不能办结的,由责任单位提前五日写出延期申请,报主管信访工作的院长批准可延长三十日;对于上级领导机关批转要结果的信访案件,要按时书面上报结果。第二十六条对不负责任造成当事人越级上访或重大信访的案件,由立案庭负责进行“一案三查”,并按“一案三查”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查结,及时向主管院长报告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