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和引导群众善于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调解等多种途径解决问题。”如果允许信访人起诉信访部门不作为,将信访职责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必然导致信访途径最终变成了正常的、法定的途径, 改变了信访途径的性质, 混淆了非法定途径与法定途径的关系。在信访无须缴纳诉讼费的约束, 无繁琐的程式, 办结期限比审限更短, 执行起来更有保障, 且有较之法院的二审终审更高级别的三级终结制的审级优势下,信访或会成为社会纠纷解决的主流途径,因而最终是人治兴、法治衰,逆人类社会发展进步之潮流。但在信访量居高不下的情况下,无论信访官员权力有多大, 人员有多少, 无论有多么高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也只能解决巨量的信访中的极少数问题。所以, 信访永远不可能成为解决问题的主渠道, 依赖信访解决问题本身就是一个充满矛盾的悖论。意见综述如下: 1 .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 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 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不属于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信访机构不履行《条例》规定的登记、受理、协调、督办等法定职责,信访人起诉信访机构不作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信访工作机构超越《信访条例》规定的职权, 对信访事项作出新的处理决定, 变更或者撤销了原行政行为, 符合受理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 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关行政机关根据处理意见、复查意见或者复核意见做出新的行政处理决定, 或者这些“意见”实质上表现为新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