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倒塌房,经被征收人提供有效材料,村、乡(镇)证明确认后,按原批准面积100%予以照顾购买。Р6、多批少建用地照顾购买安置房。有合法用地手续,且批准手续载明的产权人、用地“四至”与实际相符的,按已建和未建部分分别计算。已建部分按实际建设情况予以认定;未建部分按未建部分占地面积1:1照顾购买,但最多不能超过120平方米。Р7、照顾购买按3200元/㎡优惠价结算。Р(三)安置原则Р1、根据区域划分采取相应安置区集中就近安置,具体安置房源由征收人另行公布。有特殊情况,可由征收人确定。Р2、被征收人安置总面积由经认定的可安置面积和照顾购买面积构成。被征收人选取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必须最接近安置总面积,就近上靠或下靠标准户型进行安置;选择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安置总面积不得超过可安置面积。Р3、安置总面积小于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如被征收人在本区域内有其它被征收住宅的(含共有产权析产所得份额),可合并安置。Р(四)安置房优惠补差价Р1、可安置面积(不含照顾购买)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总层数实行补差价优惠。被征收人在第一协商期完成签约腾空的,可按补差价总额30%予以减免(补差价详见附表六)。Р2、选房时因安置房户型、建筑结构等原因,导致实际安置面积超出安置总面积的,或安置房交房时因建筑结构原因产生面积误差的,在10平方米以内的按3500元/㎡优惠价结算,超过10平方米的,按市场价的优惠价结算。Р十五、搬迁过渡Р(一)临时过渡Р1、过渡方式:鼓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选择自行过渡的由征收人给予临时过渡补助费;特殊人群自行过渡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安置临时过渡周转房进行过渡,使用临时过渡周转房的,不予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Р2、过渡期限:安置房为多层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安置房为高层的,过渡期限为36个月;临时过渡费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