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3. 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4. 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 5. 决策实施与我市水务工作实际符合的程度。 6. 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7. 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8. 其他应评价内容。第八条决策实施后评价的准备: 1. 确定评价对象。 2. 确定合适的评价机构、评价人员。 3. 制定评价方案。包括评价目的、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经费。第九条决策实施后评价的实施: 1. 运用个体、群体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2. 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对决策信息进行统计分析。 3. 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价方法, 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 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第十条决策实施后评价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特点和评价的要求, 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 必要时, 可结合决策内容实际,采取其他方法。-4- 第十一条对决策实施后评价作出总结: 1. 撰写决策的总体评价报告。报告中要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总体的评价, 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作出定性与定量的说明,并对以后决策的制定实施提出建议。 2. 对决策实施后评价活动作出总结。包括对决策评价机构的效率管理机制, 对评价人员的选择、评价人员的素质, 对评价方案与评价程序,对评价标准的合理性进行总结。第十二条决策实施后评价要形成完整的决策实施后评价报告, 报局领导审定, 并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第十三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 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局属各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后评价, 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主题词: 重大行政决策评价制度抄送:省厅法规处,市政府法制办。铜川市水务局办公室 2011 年4月 1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