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意见;Р(四)决策发言人答辩;Р(五)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Р(六)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Р(七)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Р五、相关要求Р(一)出席听证会的听证代表认为听证会程序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向主持人提出。主持人应当对听证代表提出的异议予以答复。Р(二)听证记录人应当如实记录听证会全过程,并形成听证笔录。听证结束前,将听证笔录交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代表认为笔录有错误或者疏漏的,有权要求改正;听证代表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中载明情况。Р(三)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本局应当将听证报告报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的听证报告是本局作出决策的依据。Р(四)本局应当在听证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查和听证报告递交听证代表,并通过市政府网站、市文化体育局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听证情况。Р(五)对于未按本实施方案举行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局党委会、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实施将会影响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局可以酌情调整本方案规定的时限。Р(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应当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可以向本局提出举行听证申请。听证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写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行政管理人等内容。Р(七)本局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Р(八)组织听证所需费用由本局承担,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等听证代表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Р(九)局机关科室、局属单位开展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情况纳入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范围。Р六、本实施方案自4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