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章许可送达Р第四十四条告知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由窗口负责。Р第四十五条窗口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告知或送达申请人。Р第四十六条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一般采取电话通知申请人自取方式,由领取人在送达回证或行政许可决定送达薄上签注签收人及签收日期。Р第四十七条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也可采用邮寄或网上送达等方式送达。Р采用邮寄送达的,应以挂号方式将许可决定文件寄送申请人,并登记寄送人和寄送时间。Р采用网上送达的,应告知当事人网址和登载位置,并作好告知记录。Р第四十八条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信息中心应于5日内Р在市水利局公众信息网上予以公开,并不得设置密码,以方便公众查阅。Р第七章许可执行的监督检查Р第四十九条行政许可决定的监督检查由承办处室负责,同一事项涉及几个处室的,应确定一个牵头处室组织联合监督检查。Р第五十条市水利局根据需要,可以将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权委托下属事业单位或行政许可事项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被委托的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报告市水利局。Р第五十一条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Р第五十二条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Р第五十三条当接到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举报时,职能处室必须及时核实、处理。Р第五十四条各职能处室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送窗口归档。Р第五十五条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一般应以实地检查为主,不需实地检查时,可以采用书面审查、计算机系统互联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Р第五十六条在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Р第五十七条监督检查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水利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当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