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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人才管理办法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总结。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停止发放后续资金。第四章责任与义务第十五条服从省科技厅、院科技合作共建办公室管理并对其负责。第十六条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按项目方案落实项目内容,完成项目计划各项指标。第十七条各区域小组组长应根据项目管理办公室要求及时收集提交各种所需材料, 架起项目管理办公室、地方科技局和项目承担人员之间的桥梁。第十八条各项目负责人根据协议内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明确建设地点、项目内容、考核指标。第十九条各项目科研人员为我院农业科技服务云平台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参加网上咨询解答等工作。第二十条由各项目人员组成专家团队为我院“共建微风”农业科技服务平台提供技术保障,定期解答农民咨询。第五章激励措施第二十一条院科技合作共建办公室将对项目完成较好,在农业科技服务云平台和微信“共建微风”等平台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给予绩效奖励。对服务次数和效果进行统计,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二条对项目完成较好,成绩突出的个人,由国家或省里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在项目申报倾斜支持。其他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按照《关于印发< 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实施方案> 的通知》(中组发[2011]23 号) 执行。第六章经费的管理使用第二十三条根据项目数量,财政厅将项目经费指标拨付院财务,由共建办统计核准后拨付项目承担人所在单位。第二十四条项目经费为 2 万元每年,主要用于支付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保险和培训费等。第二十五条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要求, 对经费的使用严格把关。不得私自截留、挤占项目经费, 确保经费按方案规定使用。第二十六条省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财政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 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用好项目经费, 保证专款专用。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科技合作共建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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