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达到同时增加财政收入、企业留利和职工工资的目的。与放权相对应, 国家对企业剩余的分配上也逐渐让利。1979 年,在一部分企业进行“全额利润留成”试点后,又分别于 1980 年和 1981 年进行了“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试点和利润包干的推行 1982 年7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 ICI 整顿的决定》,分期分批对所有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 ICI 整顿工作;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这个阶段的企业治理结构为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二) 利改税过程中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1983 - 1986) 由于在利润留成的改革过程中,暴露出因国家与企业之间利益关系的不规范性而导致的企业向国家争利的弊端,而且这一阶段的改革在产权分解程度上十分有限,企业经营的主要权利还集中在国家,由于获得某些自主权的企业没有处于有效的产权约束之中,企业实际上成了一个成本核算单位。 1984 年10月20 日,中共十一届二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现代企业分工细密,生产具有高度的连续性,技术要求严格,协作关系复杂,必须建立统一的、强有力的、高效率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系统,只有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才能适应这种要求。”至此,常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正式退出。 1985 年9 月巧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这二个条例从各个不同的角度,规定了党委、职工代表大会和厂长各自的职责权限,目的是要进一步协调好工业企业现行的领导制度 11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发出补充通知,指出: 从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到厂长负责制的转变,是企业领导体制的重大改革。企业中的党组织要积极支持厂长行使职权。从此,国有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