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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务员“带病提拔”的原因及对策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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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席,市长、副市长, 州长、副州长, 县长、副县长, 区长、副区长; 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同时, 我国《监督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加强对公务员选拔任用的监督,使一些“带病”公务员及早“浮出水面”。五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在实践中, 我们对被提拔的“带病”公务员进行了党纪政纪乃至法律的制裁。但却很少对用人失察的相关责任人员追责。不过令人可喜的是,在 2009 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第五条第六项明确规定: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 造成恶劣影响的, 应该问责。这是在执政党首次规定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视察的人进行问责。个人希望这条规定更够更加细化,以明确干部推荐提名、考察、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内容、责任主体和责任追究方式, 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主体不明确的问题, 避免出现问题无人负责、无法追究的情况发生。同时希望该规定能上升为国家法律, 在更大范围内适用。我们只有从这几个方面入手, 完善相应体制机制,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法, 才能解决“带病提拔”现象, 纠正公务员选拔任用中的不正之风, 更好的贯彻公务员法和党的干部政策, 从而选拔一批高素质、勤政廉政的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队伍, 更好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参考文献: [1]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 2010 年1月 12日。[2] 徐银华、石佑启、杨勇萍. 公务员法新论.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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