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有合法的证据支撑, 二是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三是具有其合理性,且维护了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提高当庭裁判率,故然有庭审的组织,法官庭审的技巧和处理艺术,但是对案件裁判结果的处理方式, 不能不说也是提高当庭裁判率的关健问题。对庭审后的处理结果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方式:(一)、及时当庭解决程序上的问题。程序是实体公正的保证, 在庭审中首先应对案件的管辖、是否有诉讼前置程序、主体是否适格等问题进行审理, 一经发现案件存在上述程序问题, 应当当庭裁定驳回起诉, 使案件及时审结。(二)、时效问题。因为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 有起诉讼权, 但却丧失了胜诉讼权, 而其实体权利并未丧失。因此, 当事人一但提出诉讼时效, 应当首先引导当事人对诉讼时效问题, 进行举证、质证, 如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较为充分, 应当告知原告撤诉, 否则当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三)、适时调解。民事案件的调解有其重要性, 一是可缓解当事之间的矛盾, 使当事人以后能更加和睦相处。二是可以更好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三是有利于处理结果的实现。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 特别是简易程序, 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后, 可以及时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如当事人均同意调解, 可直接进行调解, 不再进行下面的辩论和其它诉讼程序, 使案件能及时得到处理。(四)、当庭判决。在古代因为县令集行政司法权为一身, 所以当县令是难免不审案子的。而在民间, 评价一个县令水平的高低有三种: 一种是当庭断案为上品, 二种是问问幕后的师爷再断案的是中品, 三种是退堂后, 问师爷、幕僚后再断案的是下品。从古代衡量断案的县令,我们可以看到在今天法官们当庭裁判的重要。而真正要做到当庭裁判, 并非易事, 法官至少应当具备本文所提到的法官素质、驾驭庭审的能力、对证据的采信及其案事实的认定、法律的正确适用等方面的能力,才能提高当庭裁判率,从而实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