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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拨付乡镇团委专项工作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办法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街)团委年度专项工作经费使用计划,报经同级党委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监管机构核准。专项工作经费应严格按照审批后的计划使用。任何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挪用、截留、挤占团的工作经费。第四章资金审批第九条团中央、团省委支持和推进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的经费实行“实报实销”制度。监管机构要根据实际团县委要根据实际,制定审核制度和报销流程,乡镇(街道)镇(街)团委要严格按照流程和制度报销。第四五章资金监督经费审批监督第十条团县委监管机构应公布乡镇(街道)镇(街)团委经费到位和使用情况。,乡镇(街道)镇(街)团委应定期公示经费使用事项。第十一条县级团委负责对资金经费的管理、审批、报销及使用情况监管。同时,团县委应每年向团省委书面报告一次乡镇团委经费到位、接收和使用情况,由团省委农村青年工作部监督。1未按要求报告或出现经费被截留、挤占、挪用或滥用情况的,将不纳入团中央、团省委第二年经费支持和奖励的范围。报地市团委及团省委农村青年工作部监督。职责第十二条团省委将对专项资金经费实行不定期检查制度。,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挪用专项经费行为,的,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经费浪费的,将进行追究。基层团组织和团员应积极加强监督,若有发现经费被截留、挤占、挪用或滥用的情况使用不善的情况,可向团省委举报。团县委应每年向团省委书面报告一次乡镇团委经费到位、接收和使用情况。未按要求报告或出现经费第十三二条对工作经费使用不善的乡镇(街道)镇(街)团委和监管不善的市、县团委,将不纳入团中央、团省委第二年经费支持和奖励的范围。第五六章附则第十三四三条本办法由共青团广东省委负责解释。第十四五四条条团省委监督电话:020-87195622;监督传真:020-87195621;监督邮箱:tswgdqnb@。第十六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共青团广东省委办公室2013年2月2628日印发(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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