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处对社区进行实地踏查,将社区办公用房条件由弱到强进行排序,每年按资金计划分批列入维修计划。维修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工程竣工通过验收5后,由区财政局将维修经费直接拨付施工单位。社区办公用房维修每年使用额度不得超过社区经费总数的30%,不足部分由区、街道办事处自筹解决。第十六条为方便社区日常办公,各区应建立社区工作备用金制度,按每个社区3000元的额度设立定额备用金,年初社区居委会到街道办事处办理备用金借款手续。备用金用于社区办公日常零星支出,由社区指定专人管理,并设备用金登记簿做好记录,妥善保存支付备用金的发票凭证。备用金使用完毕,凭正式凭证,按审批程序及时到街道办事处审核报销。备用金年度内循环使用,跨年度使用备用金,年底需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并冲销借款。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社区居委会工作专项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挪用,不得用于街道办事处工作所需费用,不得用于社区干部补贴、奖金、福利以及招待费用等。第十八条社区居委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审议、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按季度向社区居民张榜公布,接受居民群众监督。第十九条各区要加强对社区居委会现有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社区固定资产明细帐,对每项固定资产落实保管人,并定期进行帐实核对,社区干部换届6时应进行资产交接。第二十条社区固定资产处置要经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批准,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不得擅自处置。第二十一条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应定期检查社区工作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区社区工作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审计,发现问题,视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社区工作经费,由区级财政自行承担,并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