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办理预算划转手续。Р 第十九条预算资金的拨付一般截止到12月25日,逾期不再办理拨付。Р 第二十条其他财政性资金的拨付,均以正式批复的文件为依据,按照规定程序办理。Р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建设资金的拨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Р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向财政部门借用财政性资金,必须由借款单位与县财政局签订借款合同,并应按照约定的条款办理。有固定偿还来源,但因季节性收入短收或专项资金未到位以及出现的临时性资金紧张须向财政借款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没有固定偿还来源的特殊性借款由县长审批后财政部门具体办理。Р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安排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严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Р第四章账务处理及对账Р 第二十二条财政局根据银行清算凭证,做相关的账务处理,并做到日清月结。Р第二十三条各预算单位收到财政局拨付用款额度后,根据有关预算会计制度的要求,及时登记核算。Р 第二十四条财政局与预算单位建立定期对账制度。每季度终了,预算单位要与财政部门提供的分科目拨款情况表进行核对,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财政局。Р第五章附则Р 第二十五条预算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并积极配合县财政局对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开设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Р 第二十六条县财政局要加强对预算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和财政资金申请、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有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以及违反规定多头开户等违规行为的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Р第二十七条为及时掌握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各预算单位应当定期向财政局报送预算执行情况。Р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由汤原县财政局负责解释,2015年1月1日制定的《汤原县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