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以下,投资评审基本付费额按实际投资额的3‰计算确定;单项委托评审的费用额在2.5万元以下,按2.5万元核拨评审费。2.评审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投资评审基本付费额按投资额的2‰计算确定。3.评审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投资评审基本付费额按投资额的1.5‰计算确定。4.评审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至50亿元(含),投资评审基本付费额按投资额的1‰计算确定。5.评审项目投资额在50亿元以上,投资评审基本付费额按投资额的0.5‰计算确定。(二)难度系数按委托评审项目的难易程度确定,由财政部与委托评审单位在签订委托协议(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难度系数控制在0.3以内,具体分类如下: (1)特殊环境(包括特殊地质、地形、气候、生活条件、污染等)难度系数为0.1; (2)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难度系数为0.1; (3)项目跨多个行业,且涉及多个专业,难度系数为0.1;(三)财政部委托项目时,如有时效性等特殊要求,特殊要求补助费按项目基本付费额的10%计算确定。二、对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的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按截止年度累计投资额的1‰或截止年度资产额的1‰核定。三、有关专项委托付费,按实际发生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杂费等费用并考虑一定比例的利润额核定,由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办理委托业务时确定。 对以上投资额无法明确或用投资额计算付费比较困难的委托任务,可按工作量计算付费额。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委托业务协议(合同),结合业务的进展情况,可预付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预付金额最多不超过协议金额的50%,待评审报告批复后,再办理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的结算。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委托的评审业务、委托代理业务费用及有关专项委托付费的支付管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