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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1432KB

文档介绍
投标文件、资金拨付、项目预决算、项目总结、审计结论、县级验收等),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第十六条各县扶贫部门负责对省、市级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及支付进度上报工作,每2个月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和市扶贫办报备,市级扶贫部门负责对省级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整合使用及支付进度汇总上报工作,每2个月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局报备。第十七条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余、结转的监管,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市政府和市财政局关于结余、结转资金的相关规定管理。资金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财政年度(24个月),当年未竣工的项目结余资金可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超过两个财政年度没有支出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收回并调整安排用于新的扶贫项目。第十八条各县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管理、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第十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年度绩效评价按照《青海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执行。第二十条财政、扶贫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各县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送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备案。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5日。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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