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的其它支出。第十三条其它青少年体育工作经费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章管理与使用第十四条每年11月份前,由市体育局组织对“青少年业余训练工作”、“市级青少年体育训练基地”、“8421工程”学校等进行检查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安排下一年补助经费预算;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作实际申报青少年比赛、训练营以及相关活动经费预算,经市体育局审定后,安排下一年度补助经费。第十五条专项经费使用单位应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第十六条使用专项经费,涉及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投标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第十七条专项经费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八条专项经费预算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因特殊因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预算申报程序报市体育局,并由市财政局批准。第十九条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使用规范的标志、文字、标牌对体育彩票公益金进行宣传。第二十条各区及相关单位应对项目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实行绩效自评,并报市体育局备案。市体育局应选择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对于编制虚假预算、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天津市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工作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体办〔2016〕3号)和《天津市青少年运动员参加全国青少年比赛组队和经费的管理办法》(津体青少〔2011〕3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