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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死刑存废研究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2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存在浪费资财和罪犯脱逃再度危害社会两个弊端,因此不能以此代替死刑。6.在国民性情躁动的国家,尤其是文化落后尚未开化的国家,死刑对遏制犯罪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7.现代司法制度日臻完备,误用死刑可以避免。8.死刑条文大多同时规定选择性法定刑,法律尚有减轻处罚的规定,因而死刑适用是有伸缩性的。9.刑罚的教育作用只对那些虽犯有罪行却仍存挽救可能性者才有意义、有必要,对敢于面对死刑以身试法的凶恶之徒适用死刑,不违背刑罚的教育功能。10.“罪刑均衡”原理要求对罪犯所施刑罚必须足以平息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仇恨,如果没有死刑,可能导致“私人司法”的出现。Р(四)“死刑存废”论争的评价Р从现实情况而言,在人类历史上持续了几个世纪的死刑存废之论争无疑仍在继续。不可否认,这一论争已由死刑制度和刑法本身日益的政治、经济、哲学、伦理等领域和方面渗透与扩进,从而成为各界人士及至普通群众所普遍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但是,死刑的存与废都把死刑推向一个极端,要么完全废除,要么滥用死刑。哲学上讲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其合理性,但未必存在的都对人类有益。就中国的法制历史来看,死刑的存在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它是统治阶级用来统治残酷镇压人民的工具。参见钊作俊著:《死刑限制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26页Р从中国近代到现代,死刑仍然存在,在这过程中有不少学者提出要废除死刑,并且呼声渐高。有的学者提出要求加大刑罚,继续保留及扩大死刑适用范围。Р(五)世界各国对死刑的政策及其发展趋势Р目前,各国立法对死刑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Р1.绝对废除死刑,又称完全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在宪法或法律中明确规定废除刑事法律中的死刑,或者在所有刑事法律中均无规定死刑。自1865年罗马尼亚率先废除死刑以来(1939年又恢复),明文规定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根据有关统计资料,目前世界上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废除死刑的国家已经有近四十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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