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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参与查房和疑难病症会诊、个体化给药方案设计等临床药学工作。开展药物利用研究、药物经济学研究、临床药物评价等工作。临床药师应为经规范化培训且考核合格的药学专业人员。第三十三条临床药学室应及时了解掌握国内外药学进展动态,负责药学信息收集,做好资料的分类、保管、借阅工作,定期出版“医院药讯”,并为临床医师和患者提供用药咨询服务。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按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开展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由专人负责本机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及时向上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对所收集的报表定期进行因果关系分析评价,将结果及时反馈给临床医护人员。定期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机构药品使用情况,对重大药品不良事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和完善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制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坚持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实施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对过度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及时予以干预,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和临床合理用药三项监控公示通报制度,对临床用药情况组织评价及公示,有关资料存档备查。第八章继续教育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负责对本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三基三严”的培训与考核,制定培训计划并保留有关培训记录。第三十八条各级医疗机构应重视临床药师的培养和使用,充分发挥其在临床药物治疗工作中的作用。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要制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组织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学部(科)管理制度,并将完成培训计划和取得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作为考核和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聘任的条件之一。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四十一条本规范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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