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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永县乡镇卫生院院长管理办法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40KB

文档介绍
监督检查,每年向县卫生局上报年度述职报告和述廉报告。Р第二十条县卫生局对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平时考核、年度考评和任期目标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考核制度,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作出考评结论,由卫生局根据考评结果给予相应的奖惩。Р第二十一条乡镇卫生院院长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等方面出现适用“一票否决”情形的,按“一票否决”的有关规定处理。Р第二十二条乡镇卫生院院长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诫免谈话、通报批评、降职降级等处理,情节严重的解除院长职务,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Р(一)完成年度综合目标任务成绩排位较差的;Р(二)完成分级管理和委托管理目标任务较差的;Р(三)党风廉政建设履职能力弱,单位职工出现违纪违规、违法乱纪行为的;Р(四)违反民主管理制度,“三重一大”事项未按规定议事规则决定的;Р(五)违反卫生局关于乡镇卫生院收入分配的有关规定滥发工资和奖金,造成单位负债经营的;Р(六)违反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违反医药和医疗设备招标采购管理政策,擅自进行相关活动的;Р(七)医疗质量管理措施不到位,单位出现重大医疗安全责任事故的;Р(八)故意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开展医疗预防保健服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事故的。Р第二十三条乡镇卫生院院长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卫生局解除所聘职务,情节严重的报请(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Р(一)任期内不履行职责,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因个人失职使工作造成重大失误和损失的。Р(二)班子闹不团结,影响正常工作的。Р(三)个人有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有损领导干部形象的。Р(四)财务管理混乱、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Р(五)因个人失职渎职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Р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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