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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包案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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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解决问题。Р 第六条党委政府信访部门每月向本级党委组织部门书面报告上月发生的越级、重复、异常集体访,30人以上的集体访和赴自治区进京的非正常上访,由党委组织部门进行通报。经党委组织部门通报的,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列入下月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范围并确定包案领导。Р 第七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和领导包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Р 党委政府信访局对领导包案工作应当逐级填报统一制发的《重点非正常信访事项登记表》。包案领导、分管信访工作领导、主要负责人应当签名的,必须由相关领导亲笔签名,不得用打印方式签名,或者其他人员代签。Р 第八条包案领导对所包信访事项,应当做到“包协调、包督办、包落实、包稳定”。Р 第九条领导包案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将包案领导与信访人的谈话记录、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问题协调会记录的复印件以及对信访人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措施等报市党委政府信访局。Р 第十条对于已排查上报的非正常信访隐患和确定了领导包案的同一信访事项,一年内不得重复四次作为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也不得出现领导重复包案。Р 重访一次的,由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向包案领导发质询函,要求包案领导书面说明原因;重访两次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向包案领导发质询函,要求包案领导写出书面说明;重访三次的,党委组织部门可以视情况约相关包案领导谈话了解情况。Р 第十一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和领导包案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按规定时限报市党委政府信访局汇总。Р 第十二条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和领导包案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内容。Р 对信访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顶拖不办,导致矛盾激化或者引发群众多次重复进京赴自治区或者到市委、政府集体上访的,转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备案,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Р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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