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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的法律问题分析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33KB

文档介绍
作为建房资金,在楼房建成之后交给继续履行买卖合同的购房者,对重整投资者的利益又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其他类型的债权者也会因此得不到相应的赔偿,这样的处理方案显然是有失公允的。(二)建设工程价款权利顺位对于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规定和房地产企业破产中的权利顺位,根据相关法律,工程款是享有优先权的,并且比抵押权享有更优先的顺位,所以应该先清偿工程款,后清偿抵押款。(三)职工债权保障根据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职工债权清偿顺序排在担保债权、破产费用债权、共益债权之后,但是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很多破产的房地产企业没有很好地对职工债权进行清偿,致使矛盾进一步激化,主要是破产资产没有变现,以致没有现金补偿职工,在资产变现之后,很多享有优先顺位的债权占据了大量资金,职工债权没有得到很好的补偿。因此,政府应该设立专门的破产保障资金,确保职工债权可以得到优先保障,也可以很好地化解社会矛盾。虽然现在的司法中还没有完善的规定,但是在处理职工债权问题时,司法部门还是会与当地政府进行积极的沟通、协调,先由政府垫付职工债权所需资金,帮助职工解决生存需求。[3]四、结语在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工作中,政府应该积极地为债务人以及债权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利用法律解决彼此的矛盾,帮助职工渡过难关。在工作中,要积极思考解决问题的办法,拓展解决问题的渠道,解决问题时要多方协调,确保所有债权者的利益都能得到很好的满足,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作者单位为苏州苏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者简介:缪俊浩(1968―),男,江苏苏州人,经济师,注册会计师。]参考文献[1]陈开梓.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的法律实务探讨[J].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2]朱勇刚.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法律实务研究[J].经贸实践,2019.[3]张思明.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重整利益平衡实务分析[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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