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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艺术的假定性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17KB

文档介绍
动中,首先要“立意”,然后才能“用笔”。也就是说,首先要有对社会生活的审美认识,然后才能用各种手段表现出这一认识。我们曾在第一章中讲到,美术,如果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它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社会生活的反应;如果从美术家创作的角度来看,它又是美术家审美意识的一种表现形态。这也就是说,美术是通过美术家的审美意识来反映社会生活的,它所反映的,是美术家所感兴趣、所关心、所认识的社会生活,以及他对这生活的评价和情感。因此可以说,美术创作活动首先是美术家对现实社会生活的从现象到本质的认识,而认识的内容又不是单纯的个别,而是体现着普遍性的个别;认识的方式也不是抽象的,而是形象的。这种对于现实的从现象到本质的形象的认识,就是我们所说的审美认识。从美术家对生活的体验、观察到美的发现,再到艺术形象的酝酿和孕育,直到审美意象的形成,都属于审美认识的过程,它们分别是审美认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这些环节构成了美术创作活动中的构思阶段。 РР 但是,这还是不完整的美术创作活动。美术的审美认识或构思,是在美术家头脑中即意识领域里的活动,如果不运用物质的表现手段和表现工具把这审美认识传达出来,使其获得物质的外壳,就仍然留存在美术家的意识领域里,就还不是美术作品。因此,必须运用物质媒介材料,通过一定的制作手段,把美术家头脑中的审美认识传达出来,使其成为一种物态化的、可以被感官直接把握的视觉艺术形象,这才是美术创作的完成。 Р 这样,美术的创作过程,实质上就是对现实的审美认识与对审美认识的表现的过程,也就是构思与传达的过程。换句话说,他是从审美认识开始,逐渐地向审美表现推移,最后达到作品完成,也就是现实的社会生活通过美术家的精神生产活动向美术作品不断转化的过程。概括地说,美术创作就是美术家审美意识的表现,是美术家对于他生活的现实的审美认识与审美情感的一种表现。□ Р (编辑/刘佳) Р РР 2474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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