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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讲义02 刑法适用范围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РРР Р Р (1)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 Р A、领陆; Р B、领水: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 Р C、领空 Р (2)拟制领土:刑法第6条第2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是相互让渡主权的体现 Р (3)驻外使领馆:刑法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人员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也就是说各国驻外领使馆也是本国领土的延伸。 Р (4)刑法第6条第2款:“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A、在我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但犯罪结果发生在国外;B、在国外实施犯罪行为,但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C、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 Р 其一、隔地犯1: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彼此脱离 Р 其二、关于网络空间的问题(犯罪行为地问题)2 Р 1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张子强案):11011年和11016年,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11017年9月,被告人张子强等人经密谋并由张子强出资,在广东省汕尾市非法买卖大量炸药、雷管和导火线,偷运香港。此外,被告人张子强一伙在广州等地经多次密谋策划后,分别于11016年5月和11017年9月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在本案中,就走私枪支、弹药罪而言,从内地走私到香港,属于跨境犯罪。就绑架罪而言,预备行为发生在内地、实行行为发生在香港。那么,内地的司法机关对张子强案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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