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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无形资产减值测度研究(Ⅱ)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27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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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计量标准统一,且在确认时不考虑现金流量贴现问题。笔者认为,对无形资产的减值测度,上述理论和实践中的减值标准大体上确定了测度标准的选择范围,但应需考虑无形资产概念范围的广泛性和其可计量特征的不同,采用不同标准。 РР (2)资产减值的计量标准 资产减值计量的关键是资产价值的确定,这又取决于资产计量属性的选择。理论上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是体现资产现时价值的最佳计量属性。然而在会计实践中,由于对资产现时价值的理解不同,以及不同计量属性运用的难易程度及计量结果可靠性的差异,计量属性选择也具有多样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对资产计量属性的选择就有不同的规定,SFAS86《对出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上市的计算机软件成本的会计处理》要求采用可实现净值,SFAS90《受管制企业工厂成本的废弃和剔除项目的会计》要求采用未来收入的现值,SFAS121要求采用公允价值或折现的现金流量。IAS36规定,在资产持有期间,若其可收回价值低于账面价值,则应按其可收回价值计价,确保资产以不超过其可收回价值的金额进行计量。这里的可收回价值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其使用价值中的较高者。销售净价指在熟悉情况交易各方之间自愿进行的正常交易中,通过销售资产而取得的、扣除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使用价值指预期从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期限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账面价值低于其可收回金额的部分,都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予以确认。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与IAS36不同的是我国在销售净价的确定中,并不强调资产的销售价格必须是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选择也并不局限于销售净价和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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