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强化从业人员教育。目前,较之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比较滞后,必须有针对性地加以强化。对战略投资型公司要充分发挥投资者作用,重点规范所属企业的培训资料和宣传口径;对服务配套型和资源利用型公司,支持其建立与保险公司相配套,与自身业务发展相统一的培训模式和体系;对逐利投机型公司要开展经常性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增强其规范经营意识和从业信心。 Р (三)监管方面:严肃处理与发挥股东作用相结合 Р 检查和处罚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市场的规范发展。与保险公司相比,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的特殊性之一在于多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没有上级机构的管控和要求。为此,在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同时,有必要探索考虑发挥股东的协同配合作用。 РР 1.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警示同业。针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对独立、联系松散的特点,对违规机构的处理必须发挥行政处罚的示范效应,达到警示同业的目的。比如,监管机关和行业组织可将服务配套型、资源利用型和战略投资型公司的处理情况采用适当方式,要求股东方在集团企业内部进行通报或计入考核内容,发挥“婆婆”的监督作用。 Р 2.发挥股东的治理强化作用。对于股东管控能力相对较强的服务配套型、资源利用型和战略投资型公司,要利用股东单位对企业形象提升以及战略发展的需要,督促其强化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考核约束力度,帮助其完善和落实规章制度,做好违规行为的整改工作;对逐利投机型公司,尝试建立定期、不定期的股东谈话和诫勉制度,促使其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司实际运转情况和违规行为,抓好对高管人员的选用和考核工作,切实履行股东职责,避免经营风险。 Р Р 作者简介:邹奕(1978-),女,汉族,重庆人,任职于重庆保监局中介处,研究方向:西方经济学;杨婧(1977-),女,汉族,重庆人,任职于重庆保监局办公室,研究方向:西方经济学。 РР 3726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