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结算公司并未作为反洗钱义务主体纳入其中。但从工作实践来看,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反洗钱工作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们掌握了证券行业很多重要的原始交易资料和信息,而这些资料信息对证券业反洗钱监测和分析意义重大。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能监测到高买低卖、操纵市场、对敲交易等各类异常交易;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则能掌握到证券账户的设立、证券的存管与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等诸多信息。单独的一家证券公司或营业部由于信息的不充分,难以发现或识别可疑交易的全部。然而,在《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年1号)中,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均未包含在内,导致证券业反洗钱工作尤其是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存在明显的缺陷。五、我国证券业防范洗钱风险措施建议(一)完善反洗钱监管体系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法律规定,将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明确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和权利。要求其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管,履行相关的反洗钱义务,包括:(1)制定反洗钱制度;(2)报告可疑交易;(3)开展相关的反洗钱培训;(4)违反反洗钱规定时接受处罚。同时监管部门应推动建立证券公司和存管银行一体化的可疑交易监测报告体系,明确界定银行与证券机构双方的职责分工。(-)证券业以风险为本,完善可疑交易标准证券业应逐步实现以主观分析为主,客观指标为辅的可疑交易报告模式,针对证券领域违法洗钱犯罪活动的特点,并充分结合自身业务特点、业务发展以及行业周期性变动规律,尽快制定完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在基于第三方存管制度等现实基础上,构建以证券公司和存管银行共同构成的证券业可疑交易监测报告体系,建立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为基础的证券业可疑交易监测系统,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情报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