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河道采砂结束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河道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 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河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根据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 2014 年 12月1 日起施行。河道管理费的收取规定(一) 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 1.0 ‰计征,其中保险企业按保险费收人的 1‰,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营业收人的 1 ‰计征; 亏损生产企业和商业零售企业按当年销售收人或营业收人的 0.5 ‰计征; 商品、物资批发企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人或营业收人的 0.25 ‰计征; (二) 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按 20 元一 100 元计征;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10 /59 (三) 工资收人高于本省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城镇职工按每人每年 10 元计征,工资收人低于规定标准的城镇职工免征;(四) 从事种植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按年度每亩征收 1-3 元; 从事规模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按年销售收入的 1‰计征。猜您感兴趣: 1. 保定市河道管理办法 2. 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 3.2017 年安徽省河道管理条例 4. 陕西省河道管理办法 5. 加强河道管理的通告 6.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1988 年修正 7.2017 年安徽省河道管理办法 8. 陕西省河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