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责任追究Р 对不履行上述职责的责任人,将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法规及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和处罚;情节严重的、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Р 萧县畜牧水产局(签章)乡镇兽医站(签章) 局长: 站长:Р 2015年3月Р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书篇三:动物检疫责任书Р 动物检疫工作责任书Р 为了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行为,明确动物检疫人员检疫工作职责,严防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保障畜产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XXX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签订本责任书。Р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XXX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动物检疫并登记。Р 2.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Р 3.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督货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Р 4.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不得隔山开证。Р 5.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要按照规定上报疫情,并立即采取应急处理。Р 6.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行为,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对于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向上一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Р 7.切实加强检疫票据、检疫印章管理,严防检疫票据丢失现象的发生,如遇丢失,当事人应负责赔偿该票据的面值金额,禁止将检疫印章转交他人管理使用。Р 8.由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本乡镇辖区内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肉食品安全等工作。Р 9.如畜牧兽医(检疫人员)技术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不到位、违规检疫、出具不合格票证等违法情况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Р 10.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执行,长期有效。Р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兽医站各执一份。Р 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兽医站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Р 年月日年月日